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完成组建,这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去年深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发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号令。十九大闭幕前一天,中办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紧接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仅用时3个多月,除先行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外的28个省(区、市)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完成组建,各地推进改革的速度令人惊叹,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体制改革蓝图徐徐展开。
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
党中央打响改革“发令枪”后,各地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各省区市党委主动担负主体责任,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扛起改革“施工队长”的重任;省纪委负专责,全面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形成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把改革蓝图转化为一项项具体实践成果。
2018年1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罗东川当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的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产生。一周时间内,在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密集组建,至1月31日,31个省(区、市)均已选举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11日上午,随着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与此同时,各省(区、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市县一级“施工进度”的督导。各市县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借鉴先行先试地区成功经验,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党委负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担当,按图精准施工、合力协作攻坚。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家监察委员会——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挂牌,至12月27日,全区所有82个市辖旗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完成人员转隶并实现集中办公。此后,随着改革步伐不断加速,新疆、江苏、陕西、海南等地相继全部完成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
先转隶、再成立、再挂牌,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推动机构资源、工作力量配备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
“改革的过程中,人员是关键因素。人员转隶,相当于部队的两军会师,人都不集中在一起,怎么集中指挥?因此,我们在此次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中确立的原则是先转隶、再成立、再挂牌。”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按照改革路线图,各地监察厅局的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局,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都要转隶到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以湖北省为例,按照转隶人数或比例与转隶后工作任务相匹配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确定转隶方案。划转的基本依据是近三个年度在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实际工作人员的平均数,按省、市、县三级分别予以整体划转;对于底数不清或编制区分不明确的,按照22%的比例划转政法专项编制,有效破解了编制底数不清和人员混编混岗的难题。
组建后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同级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同时也包括从检察院转隶来的同志。
各地区在坚持机构、编制、职数“三个不增加”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优化内设部门结构,推动机构资源、工作力量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改革后,辽宁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执纪一线部门编制占总编制的73.2%;广东省纪委监委设立24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部门10个、执纪监督部门7个、审查调查部门6个,以及1个专司追逃追赃部门,直接从事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人员占比增加了10%。
三级监委组建完成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察力量明显增强。黑龙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30.5万人增加到90.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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