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会的,各方主体权益平衡保护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独立章节分散在了不同条款中。这是不是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被弱化了呢?
专家们一致认为,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思想,贯穿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全过程。王文华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电商经营者保护和平台的义务责任部分,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是反映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草案大概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内容是在约束电商经营者的行为,对电商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强化,就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
草案在总则第一条明确,该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怎样兼顾各方权益呢?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而为了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条款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平台发送相关通知时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与此同时,草案也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知情和声明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草案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这个规则的突出特点是过程控制——它不像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事后救济和追责,它将控制前置提到了过程当中,在行为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就开始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反映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兼顾和对利益冲突的一种平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表示,在应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时,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新的制度设计,增加了“平台治理”职责。“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时应该进行事实性的判断,这样既不会使商家移除有关商品,不断遭受损害,知识产权人也有充分的表达渠道。”
与此同时,她认为草案第3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和处理结果,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不论是权利人的通知还是电商经营者的声明,以及最后的结果都要有透明度,这个明显是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的一个体现。”薛虹指出。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27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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