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围行政垄断
在查处市场垄断方面,反垄断执法磨硬了三颗牙齿。但反垄断法先天不足,对危害竞争最大的行政垄断一直力不从心。我国反垄断法专设第五章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涵盖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该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只有“建议权”。
山东大学的于良春教授分析,目前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自己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只有建议的权力,其执法效果更是难以保证。这也是我国至今鲜有行政垄断遭处罚案例产生的重要原因。
最近两三年。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几乎每年都会发布行政垄断查处案例,但结果也只是“督促”相关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自我纠正。
如何在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依据反垄断法,现有的执法机构显然无能为力,需要更高层面更权威的制度安排。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度出台前自我审查,确保不出现行政垄断内容。“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该意见用列举的方式亮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
正是为了推动意见的落实,8月2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年工作重点”: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印发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开展排除限制竞争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督导和教育培训。
国务院的这个意见,虽为自我审查,但却是在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的治本之策,属于事前预防。而行政垄断政策一旦没有把住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照反垄断法行使建议权,建议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属于事后监督。
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政策出台后加强执法—-反行政垄断顶层设计日渐清晰。